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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和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本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 , 参与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 六 ) 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七 ) 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
( 八 ) 对全市各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 九 ) 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十 ) 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 十一 ) 对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 十二 ) 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以及物证、书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和视听资料的收集、固定、运用工作 。
( 十三 )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向立法 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意见。制订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 十四 )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 十五 ) 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区、县( 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 十六 ) 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十七 ) 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 十八 ) 负责其它应当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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